试用期间的劳动保护
试用期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而约定的考察期限。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权利如下:
1、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只要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应该支付劳动者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2、享有社会保险的权利。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与其他劳动合同制的劳动者一样,用人单位必须给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3、享有劳动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
4、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任何附加条件,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职业培训费和约定的违约金。还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支付工资。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应承担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义务。
5、在试用期内解聘,享有依法得到经济补偿金的权利。对于用人单位随意约定试用期,并且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约定的期限不相匹配的,如:重复约定试用期、只约定试用期不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等的,该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本人,并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
6、如用人单位只约定试用期,而不约定劳动合同期限或者根本就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还有要求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对用人单位拖延签订劳动合同致劳动者权益受损害的,劳动者有主张赔偿的权利。
7、对用单位约定的试用期限与劳动合同期不匹配的,劳动者有要求依劳动法变更劳动合同试用期或劳动合同期限的权利,或者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期限的按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